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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11月1日起施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2016-11-02     2516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公布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111日起施行,建立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体系 。

建立了多项国家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确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托专业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控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在医疗质量管理领域的重要作用。

.是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完善评估机制和方法,将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

.是建立医疗机构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制度。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促进信息共享和持续改进。

.是建立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体系。总结了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等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工作中严格执行。 

明确医疗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

《管理办法》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的责任主体,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理顺工作机制。

《管理办法》同时对门诊、急诊、药学、医技等重点部门和医疗技术、医院感染等重点环节的医疗质量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医疗质量监管责任,提出医疗质量信息化监管的机制与方法,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涉及医疗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 

同时,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医疗质量监管责任,提出医疗质量信息化监管的机制与方法。同时,在鼓励地方建立医疗质量管理激励机制的前提下,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涉及医疗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